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民初287号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悦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0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