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1391号
申请人: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中道(菏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中道(菏泽)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道中道(菏泽)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3元,由申请人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