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1590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森源伟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源伟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刚
书记员 季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