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嘉商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巡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上诉人浙江双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欢

审判员章能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