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亨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亨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2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北、横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亨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中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亨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季建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