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丹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亨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3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0454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33113-9。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亨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4090828.17元及利息276474.9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丹执字第76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工程款及利息通过汇款方式,分段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于本案中的相关债务已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2013)丹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黎林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覃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