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993号之一
原告: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630号。
法定代表人:何露,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99号6-8楼。
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8元,由杭州北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徐露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