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1198号之一
原告: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港,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延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汉,山东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3.00元减半收取计9292.00元,申请费5000.00元,共计14292.00元,由原告淄博建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尚铁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