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2628号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四新村秀屿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503040036956459。
负责人:廖荔红,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徐志煌,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平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765315144。
法定代表人:许荔风。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与被告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负担。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志英
书 记 员 徐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