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2417号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笏石镇四新村秀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503040036956459。
法定代表人:廖荔红。
被告: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平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765315144。
法定代表人:许荔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与被告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妇女联合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国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同,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