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5民初4277号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和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