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民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莆田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莆田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5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5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4.7元及莆田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91.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