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7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长江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84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