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占德虎诉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6号
原告:占德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7。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德虎诉被告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德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德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占德虎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