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市长江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7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长江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84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