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幼发建筑有限公司

袁州区洪塘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与南昌幼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袁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袁州区洪塘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石门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南昌幼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2栋A单元1521室。
法定代表人:曾秀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袁州区洪塘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门村委会)与被告南昌幼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幼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幼发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门村委会诉称:2012年7月25日,被告与洪塘镇中心小学签订施工合同一份,承包洪塘镇石门小学附属幼儿园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委托我村对厕所、门、铝合金窗围墙等工程进行了施工,共应支付我村工程款62280元。由于工程款由被告统一向财政局结算领取,被告领取工程款后却未支付给我村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支付工程款,但均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2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幼发建筑公司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参加一审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幼发建筑公司与洪塘镇中心小学签订一份施工合同,承建袁州区洪塘镇石门小学附属幼儿园的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幼发建筑公司将石门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厕所、地面刷漆、塑胶草皮、塑胶跑道等附属工程委托原告石门村委会施工,铝合金门窗的工程委托***施工。按照被告的预算报价表,厕所30000元,教室地面刷漆2400元,塑胶草皮1600元,塑胶跑道6760元,铝合金门窗100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幼发建筑公司与袁州区洪塘镇石门小学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报价表,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人民政府、袁州区洪塘镇石门小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幼发建筑公司拖欠原告石门村委会工程款40760元,有被告幼发建筑公司与袁州区洪塘镇石门小学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报价表,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人民政府、袁州区洪塘镇石门小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幼发建筑公司在领取了工程款后,未将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有违诚信。故原告石门村委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铝合金门窗的工程是由***施工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铝合金门窗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幼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袁州区洪塘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40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诉讼保全费660元,共计人民币1338.5元,由被告南昌幼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