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750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滨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N1FX5。
经营者:陈金荣,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6#-B楼店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9185N。
法定代表人:卢新添,总经理。
被告:王长生,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长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现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计6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0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项国峰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