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762号
申请人: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56000000758。
经营者:陈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锦绣星城****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9185N。
法人代表:卢添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717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以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7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5元,由申请人吉安市井开区浙杭建筑机械租赁站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明    华
人民陪审员 余敏婕人民陪审员刘建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