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锦绣星城****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918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新露,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执行***与***、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新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本案执行案款共计59183.1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26日已执行516600.1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敏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聪
书记员许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