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皓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4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陕西皓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创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皓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2020)陕01民终38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583964元及利息,诉讼费19000元,执行费18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皓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元(含执行费18430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撤销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撤销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24执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建峰
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