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30民初2359号
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91806304F。
法定代表人:*翱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江西精益斋文化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5882150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
被告:**,男,成年,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
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