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兰溪人,退休职工,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9180630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婺源墨问山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建材城1号110-112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7RR1Y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才仕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6108934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婺源墨问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江西婺源建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130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