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婺源县,现住婺源县紫阳镇。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现住婺源县紫阳镇。 被执行人: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9180630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婺源墨问山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建材城1号110-112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7RR1Y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婺源县,现住江西省婺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墨问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婺源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了(2021)赣1130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墨问山水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2)赣1130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