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北商初字第353号
原告:宁波杰克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楼国君。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彩虹社区28幢112单位408室。
被告:钱航,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彩虹社区28幢112单位4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杰克龙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钱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杰克龙阀门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杰克龙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晓 钧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方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