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30财保1号
申请人:永新县红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埠前镇小屋岭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5QN9Y7B。
法定代表人:罗璎红,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德康体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水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79045905R。
法定代表人;周满树,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永新县红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德康体育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丰支行银行账号为3600********,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5100********、5100********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投保财产保全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德康体育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丰支行银行3600××××0471账户,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5100××××5710账户、5100********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60000元,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永新县红犀建材有限公司先予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孝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樊燕南
书 记 员 林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