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博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纪某某、江西省博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255号
原告:*某某,男,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省博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三清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江西省博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