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560号
原告:武长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
被告:马全兵男,1968年1冃1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从城关镇人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长安诉被告马全兵、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武长安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长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闫欢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