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催1号
申请人: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季保堂。
申请人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