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 被告:***男,1968年1冃1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从城关镇人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