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21民初6711号 原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294613X7,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兴泉大道207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774983653K,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柳寨村。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盛一公司)与被告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为老集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1224.96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共计156224.96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临泉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即教育扶贫项目(二)中,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李营小学教学点教室及附属工程(围墙、操场、路面、门岗、校园排水、厕所等)由原告中标并实际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为符合李营小学教学点均衡发展需求,被告让原告增建一间多功能教室(49.1平方米),为砖混结构一层平房。该增建的一间多功能教室由原告实际施工,现均通过验收并已投入使用。该增建的教室工程款向被告索要无果。现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二组:工程联系单原件、工程造价表原件。证明原告为被告增建教室属实,工程造价为151224.96元。 被告质证意见:1、对工程联系单无异议,但工程联系单所载工程内容并未完全施工,未达到竣工要求;2、工程造价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工程造价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 原告补充陈述:原告对工程建设已经基本完工,仅有内、外墙未粉刷,地板未铺设,其余工程全部完工,已经完成工程量的90%,并由被告实际使用。 被告老集中心校辩称,1、被告不是2017年5月4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该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该《合同协议书》系原告和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李营小学教学点建设两间多功能建设,该合同与被告无关;2、被告同意原告另外建造一间涉案多功能教室是事实,但该教室并未达到均衡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标准,仅建设主体结构,约占总体工程量的60%左右,价值8-9万元;3、被告只有义务教育经费,且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只有向上级申请拨款才能支付,未经上级批准被告无款项支付该工程款。综述,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公开开庭进行质证,认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和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李营小学教学点建设两间多功能教室及附属工程(该部分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在原告施工过程中,为符合李营小学教学点均衡发展需求,被告让原告增建一间多功能教室(49.1平方米)。该增建的一间多功能教室已由原告实际施工,主体工程建成后(内、外墙未粉刷,地板未铺设),因工程款未付而停工,后被告自行完善投入使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完成工程量的价值为8-9万元。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8万元。但因被告称自己没有建设资金,需要向上级机关申请不能确定付款时间,双方当事人因此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增建一间多功能教室(49.1平方米),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虽然原告未按约标准完成全部工程,但实际已经完成了主体工程,并经被告自行完善后已使用多年,被告应该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虽然双方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委托评估,但被告认可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价值为8-9万元,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主张的金额仅为8万元。双方意见基本一致,且比较符合当地的建筑市场行情,本院认可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价值为8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一、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判后答疑告知书 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 (一)、申请判后答疑的内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 (二)、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该案承办人(承办人:***电话:0558-640****)提出。 (三)、判后答疑期限:一般当即进行答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当即答疑的,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答疑。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执行款汇转方式 开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开户账号:×××65(汇款时,务必注明案号) 四、不履行裁判惩戒警示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追究刑事责任]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财产、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动产义务]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或判决交付义务的动产以及有财产价值的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五、权利人执行风险告知 1.[提供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办行期限]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建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