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796号
原告:赣州市广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27623162W。
法定代表人:黄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国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386-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674545762。
法定代表人:彭辉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广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市广厦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国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广厦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广厦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国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广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段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