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4民初63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斜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斜滩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瓯市兴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都御坪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3362599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寿宁县斜滩镇人民政府、福建省建瓯市兴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案涉各方有庭外和解意向、有利化解矛盾为由申请撤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55.02元,减半收取计20877.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