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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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26民初2917号
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739014。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然,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陈江村白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8203844M。
法定代表人:徐娘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95220.03元,并支付利息(以99522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增加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订立的订单编号为RSPU-190819-12-GDSP-P的《采购订单》。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4日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背板,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RSPU-190819-12-GDSP-P的《采购订单》一份,订单总金额1492494.30元。订单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货物。后被告在《往来账款询证函》盖章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账款995220.03元。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次月25日前支付款项。
另查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订单编号为RSPU-190819-12-GDSP-P的《采购订单》;
二、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5220.03元,并赔偿保全费损失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99522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941元,减半收取6970.50元,由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应可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威柱
代书记员高赞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