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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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道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知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6元,减半收取10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常黎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