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道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知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6元,减半收取10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常黎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