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道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