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执1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739014,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道塔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48277138,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必康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升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必康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日升公司交易意向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必康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必康公司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必康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必康公司持有的在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被执行人必康公司涉诉债务金额已逾16.5亿元,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相关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截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必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必康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和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必康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执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0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