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667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道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739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知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395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失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8.18元(已由原告预交),以撤诉方式结案,按规定减半收取计669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