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洲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财保128号
申请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66号西苑世纪名门商务C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17235M。
法定代表人:王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凤台县洲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亿联皖北五金家居城(12栋60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P1FUA23。
法定代表人:周宏。
申请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台县洲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台县洲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凤台支行的银行账户(12×××34)存款24494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4060468202000002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凤台县洲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凤台支行的银行账户(12×××34)存款244944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梦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