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5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福,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韩黑妮,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审被告:李春玲,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杰,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玲、李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开多
代理审判员  马 林
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