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5025号
原告:***(又名赵常忠),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香,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