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13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南洋花园兆丰大厦B座1单元9-10室,组织机构代码:66746523-6。
法定代表人:齐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742944949。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8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9)赣0313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