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2819号
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