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407号 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会***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