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会***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飞虎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