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会***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04325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告知其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