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21民初10518号之一
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刘科寨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皖1221民初105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400000元的冻结及对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