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21民初7940号之一
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446656X0,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刘科寨42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住所地安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维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