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627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光明路窑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薛小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0元(户名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2×××98;户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5×××36)。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