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978号
原告: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北路1号智汇老山6栋。
法定代表人:薛小浦,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因疫情期间被告无法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昌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环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