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延旭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延旭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6民初801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南京延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99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
原告**与被告南京延旭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